1 直接送交财务处
地址:福建农林大学明德楼
2、国内外校友通过银行方式转账
开户名: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行:农行福州农学院支行
账 号:13-130701040000891
无论采取何种捐赠方式,请务必事先与基金办公室联系,并事后确认。说明姓名、联系方式、转账金额及时间,请注明 “用途:教育发展基金会”并可附简短赠言。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雷旭东、张世红
校对外联络处:0591-87645378
0591-87646131 校 友 会电话:0591-87646278 校基金会电话:0591-87646372
财 务 处电话:0591-83725810
说明:捐赠贵会可享受免税收政策,根据2004年2月5日下发的《财务部、国家财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8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高教领域中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享受以上政策。
3、捐赠协议书
捐赠协议书
甲方:
乙方: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为全面支持和推动福建农林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实施助教助学,奖教奖学,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 (美元/港币/人民币/其它 )(大写),设立留本基金(本金留 ),每年以不低于本金 %的增值专款用于资助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甲方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该年赠款转入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帐户。
第三条: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乙方,并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四条: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收据,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管理、使用捐赠,并将使用情况定期向甲方反馈。甲方有权随时查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乙方有权在《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捐赠。
第七条:乙方根据国家和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致以谢意和表彰。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并根据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福建农林大学
发展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定时间: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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